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便于国际学生在长治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扩大开放的意见》(晋政发〔2015〕24号),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教外〔2019〕98号)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
二、责任分工
长治市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际学生工作相关政策,对长治市所辖学校国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长治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区所属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
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并负责实施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教学、考试考核、学历证书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招生管理
长治市市域内的全日制公、民办学前、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2.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3.有适应培养需要的教师和教辅人员队伍;
4.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之前须向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申请报告和备案表(见附件)。省属驻市学校和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提交备案申请。县区所属学校备案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汇总后,统一提交市教育局。学校在获准备案后,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进行招生工作。
(二)教学管理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电子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向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验印、颁发。完成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业,成绩合格,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学校应当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三)校内管理
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校友联系等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是国际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校规校纪对其进行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告。
(四)社会管理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到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学校就读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学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的JW202表的国际学生,不得接受持其他单位签发的JW202表的学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在长治市外籍人员随行子女可持本人及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到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学习。
国际学生在校期限不得超过本人、父母或监护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按要求注射疫苗。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所属学校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1.违反国家、省、市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2.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3.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4.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5.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解读机关
《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由起草机关长治市教育局牵头解读。
原文链接:《长治市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changzhi.gov.cn/xxgkml/szfgzbm/sjyj/gzdt_302/202007/t20200709_2050803.shtml

